股權轉讓所得稅案例
(一)企業所得稅案例:
A企業2012年度實行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年底A企業將其持有B企業的股權轉讓給C,轉讓價格為1000萬元,投資成本為500萬元,轉讓時B企業留存收益中屬于A企業占有份額為300萬元,計算A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A企業股權轉讓所得=1000-500=500萬元
(二)個人所得稅案例:
2010年,稅務機關通過工商部門信息交換得知我省某房產開發企業個人股東發生了股權轉讓行為。于是向其發出文書,要求提供股權轉讓合同、企業財務報表等補充資料。
企業基本情況:該企業注冊資本800萬元,經營房地產開發、銷售。原個人股東甲和乙出資比例分別為70%、30%,出資方式為貨幣。此次股權轉讓甲、乙兩人將所持全部股權以注冊資本800萬平價轉讓給三家法人企業。稅務人員對被轉讓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了審核,發現該企業賬面凈資產雖小于個人股東股權投資成本(800萬元),但資產構成中土地使用權約占總資產76%。
稅務人員分析認為:該企業土地使用權占資產總額比例較高,在當前土地價值增值迅速的情況下,企業擁有價值如此巨大的土地,原股東仍以平價轉讓股權不符合情理。于是,要求該企業提供資產評估報告以進一步核實其資產凈值。
有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處理結果:
該企業向稅務機關遞交了資產評估報告。經評估,該企業的凈資產價值約為7000萬元。經稅務機關審核,認為該評估報告所反映的企業凈資產價值較為合理,可予以認可作為股權轉讓的核定計稅依據。根據評估報告反映的凈資產,對本次股權轉讓行為應按原股東各自所占股權份額申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
甲股東應繳個人所得稅=(7000×70%-800×70%)×20%
=868萬元
乙股東應繳個人所得稅=(7000×30%-800×30%)×20%
=372萬元